Month: 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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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3-26 13:13
這是一張國防部拒絕國賠的理由書。 一位軍冤的家屬老伯伯,在獨子死後將近九年後(不斷的陳情,奔走,過程之艱辛差不多可以寫一本書),該部隊的長官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於是老伯伯向國防部請求國賠,卻被拒絕,理由是超過國賠法第8條5年的時效規定。 最後軍方還特別附記: 「不服本拒絕賠償之決定者,得依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8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 問題是,沒有人被起訴,家屬怎知道國家到底有沒有賠償責任?查了九年,等到有人被起訴,國家卻"提醒"家屬,國賠時效已經過了。 時效規定變成讓國家脫免賠償責任,安呢甘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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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啊!這屆立委有好多法案要修,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