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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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10-26 15:20
今天上午,我參加 台灣環境規劃協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 、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環境正義基金會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nvironmental rights foundation, ERF… 更多 共同主辦的記者會,針對台灣氣候政策當中非常關鍵的「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行動方案」提出三項政府應該採取的實際作為,我也和大家分享,為什麼2021至2025年是氣候行動的黃金時期❓
兩年前,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委員會(IPCC)出版了《全球升溫1.5°C特別報告》,明確指出人類社會如果要控制全球暖化,#2018至2030的這十二年會是關鍵。如果我們沒能在2030年前守住1.5°C的升溫上限,地球的暖化很可能進入不可逆的狀態。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要處理的就是2021至2025年間的溫室氣體減量,這五年佔了氣候行動黃金時期的一半,真的非常、非常重要。
從二月上任以來,我們辦公室幾乎拜訪了所有減量相關部門的部、次長討論氣候變遷議題
👉我問部次長們,是否了解氣候變遷對台灣社會的未來發展會產生很大的影響?#他們沒有人否定這個事實
台灣的行政首長可能都太忙了,對於國際氣候行動趨勢似乎存有資訊落差,讓台灣在氣候變遷的因應上持續落後。我呼籲各部會的部次長,#不應再心存僥倖‼閃避推託‼必須盡速採取措施,回應氣候變遷。
溫管法的修法是我們工作的重點,但是在因應氣候變遷的執行面,六大部門階段管制目標行動方案才是政府的實質作為。我認為,各部會應該要採取三項積極作為
➡六大部門的預算及行政資源,應該系統性地轉移到氣候相關政策
➡六大部門應該確實檢討在第一期階段管制目標的作為,基於過往經驗,改進落後的面向
➡各部會必須確保政策的推動能促成社會的行為改變,而不是僅關注辦理活動的KPI場次
👉再生能源推動只是整體氣候治理的一部分,事實上,六大部門在第一期減量的成果,甚至第二期預估的減量效益,都還是很大程度在享受能源轉型和能源配比改變的紅利。舉例來說,住商部門第二期預計減少27%的排放量,有20%是倚賴能源部門的電力碳排放係數降低。除了再生能源發展的大幅努力,各部門能做的還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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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全文最後的「更多」是可以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