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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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1-25 13:18
今天上午,我與立法委員 陳椒華、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到行政院環保署,聲援苗栗縣造橋鄉的鄉親,反對坤輿廢棄物處理場。
 
1.什麼是坤輿廢棄物處理場?
 
坤輿科技公司提出的廢棄物處理場計畫,早於2002年就最獲得縣府設置許可,並在2005 年通過第一階段的試運轉計畫審查,但因為受到當地居民抗議,苗栗縣政府以掩埋場聯外道路未有合理解決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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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造橋坤輿廢棄物處理場的申請,因為聯外道路具有特殊、單一用途,涉及非農業使用,且已改變地面使用狀況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的功能,#卻沒有辦理地目變更,而遭到苗栗縣政府退件。
 
然而,2020年12月31日,#苗栗縣環保竟局無預警核准坤輿同意試營運90天。
  
那麼這麼長時間以來,坤輿科技為什麼不將聯外道路納入事業範圍內,辦理地目變更和修改計畫書?原因很簡單,2005年以前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二公頃以上者」的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衛生掩埋場,#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儘管〈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在2005年修法後,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或擴建工程,不論規模、地點一律都要走環評程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也在2012年增訂,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都得依規定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的條文。
 
但因為坤輿科技早在2002年就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許可,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修法也管不到它,而坤輿科技為了不走環評程序,堅稱聯外道路為既成道路,且有其他住戶共同使用。
 
照程序做環評,#對坤輿來說有這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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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LawyerHandyChiu}律師你好,坤輿於2002年就向政府申請「設置許可文件」而不是「許可證」吧? 坤輿於94年~10直到108年… 更多還一直在申請「許可證」。根據開發行為準則修法107年第52條,只有「許可」未廢除及申請時間三年內者可以免環境評估。法條這邊指的「許可」是「設置文件許可」?還是「許可證」?如果是許可證,不明白為什麼坤輿在108年前都未申請許可證且申請超過時間已超過三年,不能用開發行為第52條規範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