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留言 |
---|---|
1210312919074244 時間:2017-07-27 19:01 [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準備配套協調會] 這幾個月,辦公室邀請各專科醫學會,與勞動部、衛福部醫事司、衛福部健保署,一一針對醫療的工作特性,未來在勞基法時如何認定、解釋工時等事宜,提出討論。… 更多 醫師的工作薪資來自健保規定的點數,與多數勞工固定每小時工資不同,未來是否因為出勤所產生的加班費高於健保給付,而影響醫院對於醫師加班的限制?主治醫生不同於住院醫師的定薪,薪資收入來自業績,在限制工作時數之後勢必減少收入,這是必須面對的事實。 而在保護勞動者安全的最重要基礎上,醫師一定要限制其最高工時;這也代表在工時已滿的情況下,醫師即使「願意」,也不能再提供醫療業務;這和醫師受訓過程貢獻自己能力救治病患,有一定程度的衝突;但是我認為,工時滿了就是滿了,在保護醫師不過勞的根本精神上,不能再工作就是不能再工作。 目前不論醫學中心評鑑的某些標準,或是重度急重症醫院標準,包括某些健保給付的標準(例如每日都必須親自查房),其實都是以「醫師每日無休且隨call隨到」為根基,這未來都會違反勞基法。所以在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前,這些都應該先鬆綁(不過也代表現在的24小時無限制高品質醫療必定出現空缺)。 目前多數醫師沒有門診、沒有手術和教學之外的時間是自由的,但是勞基法工時計算上,醫師得打卡上下班了,這大概也滿衝擊醫師過去的工作習慣的。 而長期需要on call的產科醫師、有住院病患就需隨時接電話處理臨時緊急醫囑的內外科醫師、隨時on call的心導管醫師、放射科醫師等等的工作形態,也會因為on call工時的計算方式,而產生影響;這些都是在這幾次會議中,醫師們提出來的。勞動部也真對這些工時的計算、工作形態的計算,一一提供說明。 在勞僱關係上,即使認為是「合夥醫師」而非「受僱醫師」,因為有「指揮監督、獎懲」的實質事實,一旦醫師納入勞基法,除非自己開業,不然在這個認定上,幾乎所有醫院的醫師都是勞工,都有勞基法保護和規範。 感謝許多醫學會都積極的來瞭解未來勞基法實施之後,該專科執業時所可能面臨的工作形態改變和衝擊;也期盼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中,各層級的醫療院所、各專科,可以提出其可行和困難之處,讓政策可以貼近需求,減少衝突。 |
請委員們訂定法規的同時可能也要考慮醫療糾紛、醫病關係惡化的現況。並妥善先擬好配套措施。否則立意良好的法,卻徒造成現實中讓一線人員更加綁手綁腳、以及財團們再次苛扣一線人員的薪資的理由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