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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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10-29 13:07
《消防法》在今天三讀通過了,在這麼多消防員犧牲殉職之後,「生命三權」終於入法了。
 
但是這次的修法,卻屢次被消防署與執政黨打折。想不到,10/15才公祭,今天卻又再次忘記。
 
消防署拒絕定義「重傷範圍」,更拒絕將「無人而入室搶救」列為危險救災行動!這造成什麼結果?
 
這造成未來還是有可能在「無人受困」的情況下,繼續有消防員被派入火場,去面臨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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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人扭曲事實,推託說通過的法案本文已經可以包含這樣的狀況,但是法案本文是:「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也就是說: 1⃣沒有定義什麼是「危險性救災行動」 2⃣「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當然也沒有被包含進「危險性救災行動」 ➡未來只要現場指揮官判斷「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還是可能要「入室搶救」!
 
另外,因為消防署拒絕定義「重傷範圍」,因此消防員必須受到嚴重如「刑法定義上的重傷」才能開啟調查!那這無助於透過事件調查,降低未來更嚴重事故發生的可能!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希望透過兩個附帶決議,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搶救消防員)非常重視、並且再三強調、極力呼籲的兩項權益納入:
 
1️⃣將「無人待救入室搶救」明確納入「危險性救災行動」當中 2️⃣明確定義「重傷」範圍,而不是用刑法定義的範圍,限縮能啟動事件調查的條件
 
但最後,時力黨團所提的附帶決議,仍被執政黨黨團封殺。
圖片
我有個小小的問題,
【現場無人命危害】的情況
應該包括了
【無人而入室搶救】以及其他可能狀況吧?
為什麼要寫一個比較小的範圍,
不取用比較大的?可以請問為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