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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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10-20 23:46
全民參與是國體法規範,請少數單項協會莫再抵抗;
但選舉是團體自治範疇,請署長恪守事務官分際切勿以個人意志逾越法律授權! 經過了長達一年的醞釀、折衝與討論,為了回應社會對於台灣單項協會應走向民主化、透明化、現代化的期待,國民體育法的全文修正案在上個月的今天正式經由總統府公告。… 更多 但令人遺憾的是,本應逐步上路的體育改革,卻因為署長英雄主義式的作風,風波不斷。做為國體法修正的主提案人之一,國書必須再次強調,國體法的修正,並不是為了要針對任何單項協會,而是立法院為符合社會公益,以法律位階對單項協會進行了必要的制度調整,好讓台灣的單項協會可以更多元參與,貼近民意,真正走向現代化並開啟運動產業的可能。 因此在這幾天署長引起風波的「全民參與、理事長直選」發言中,國書認為,其實「全民參與」本來就是國體法第三十二條的條文內容,並非林德福署長獨創,因此各單項協會此刻應該要做的,不是抵抗,而是應該要開始積極配合修法,迎接新血的加入。 然而,在林德福署長要求各單項協會應「理事長直選」的部分,國書認為,在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同時,除非法有明定,不然任何行政機關都不應該去干涉團體自治,而體育署提出的釋字733號釋文也沒有提到行政機關可指定團體選舉方式。對於協會直選理事長,國書支持並且肯定,但是,如果這是由體育署長單向的指定,又無國體法的條文授權,我相信,以署長長年以來事務官的經歷,應該很清楚這部分將會衍生的風險與疑慮。 在這邊國書要再一次重申,我支持協會直選制度,但這應該是由團體自決的結果,而不是由體育署以官方新聞稿進行要求。正因為台灣是法治國家,所以縱使各單項協會在社會上觀感或有不佳,我們還是選擇了以修法去改善制度,而非直接訴諸民意以行政去干預團體自治。如果體育署認為理事長直選是必要的,我也樂見體育署主動報請行政院提案再次修正國民體育法,新增關於「理事長應由直選產生」的條文。 體育改革的成功是全民期待,在這邊國書也要呼籲,體育署請更積極的公開透明的方式,讓社會大眾與體育界的朋友了解體育改革的辦理進度以及相關會議內容。別忘了,除了長期封閉保守的單項協會的黑箱需要打開以外,體育署的現代化與國手權益的照顧,也一樣還在改革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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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得無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