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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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3-29 11:40
在怎樣的黨就會有怎樣的素養?? 台聯立委黃文玲說,她與賴素如是同期考上律師,一起受訓的同學,相識十多年來私交不錯,這次發生的事讓她很意外。黃回憶,她去年當選立委後,為避免利益衝突,決定暫停事務所業務。她曾提醒賴要注意,沒想到如今真的出事。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29/3491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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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從四項理由細數賴素如應被法院裁定羈押的理由。

  第一,賴素如涉貪污金額,可能已經不只新台幣100萬元,單… 更多是收了廠商100萬元,卻因協助護航未得標,才未收取1000萬元整,應該視同收取1000萬元做為其收賄的標準,所觸犯的法律,是貪污治罪條例裡第四條與第五條,均屬重罪,早已符合羈押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的五項規定,包括侵占、工程回扣、索賄、收受賄賂等,犯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第五條的三項規定,利用職務圖利、期約賄賂者,犯者也要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這些替馬做事的馬家親信,若包括3323案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南投縣長李朝卿在內,均遭過羈押並賦予天價交保,其中馬家辦公室賴素如收的錢,雖然不及前兩者的九牛一毛,但拿錢收賄是事實,既然身為共謀者,怎麼不該被羈押?

  第三,合議庭提出被告不得接觸證人的要求,根本無法控管,而且被告供詞兜不攏,仍有串證的可能,更具備羈押必要。

  第四,凡是從事法律工作的都人知道,偵辦貪污案件,只要找到錢,就形同宣告「賓果」,代表罪證確鑿,賴所涉及貪污錢,已被找到,若不羈押賴素如,實在說不過去。

(如果你認同賴素如等國民黨貪官應該被抓起來,就請您分享出去吧!讓我們一起打破國民黨假清廉真貪汙的共犯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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