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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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4-21 09:00
【善意先使用~~商標註冊保護原則的例外規定】 有一家業者繼承祖業 販售某廠牌的油漆 而且在其祖父經營的年代,也曾取得商標註冊 但因為未延展註冊,已失去商標權… 更多 後來,擁有該品牌註冊商標的同業提告侵權 被告舉證持續使用其繼承祖業的商標 所以,法官採認被告有「善意先使用的事實」 只要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 就可以在原來的商品範圍內繼續使用 這是商標法採取註冊保護原則的例外規定 也就是 如果是在他人商標申請前 已經善意先使用的商標 可以不受後來註冊商標的權利效力所拘束 用來維護市場上先使用商標的事實 但是為了尊重他人依法已經註冊取得的商標權益 善意先使用的商品應該要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 相關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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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例如有些新聞上子女分家後都合法使用老家原知名品牌是可能的喔? (小吃或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