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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65293088343 時間:2019-09-21 17:23 《司改talk-part4 談意定監護》 「當我有一天老了,走不動了,意識不清楚了,誰來幫我決定事情呢?」; 「當我有一天自己不記得自己了,我可不可以在自己意識清楚時,自己決定誰以後可以幫我處理財產呢?」 民法有關監護制度的設計,是為了保障已經無法做出表示或決定的人,由法院為他指派一個適當的監護人,來代替他從事法律上的各種決定,例如:管理財產、與他人訂定契約或進行日常生活的交易行為。… 更多 這次修法前,原本的監護制度又稱「法定監護」,是在受監護人已經無意識,或無法表示或喪失表示的能力「後」才啟動,而且是由法院來幫忙做決定; 然而,法院在決定適當的監護人,或確認監護人是否適格的過程,勢需耗費一定時間; 而且,八點檔在演的,經常有受監護人的子女、親屬等人為取得財產,爭取成為監護人時,互不相讓; 然後法院在啟動爲當事人決定誰是監護人時,也已無法探尋當事人心中的真意或選擇; 為了解決上述的問題,立法院在2019年5月24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的修正,除原本既有的「法定監護」外,新增了「意定監護」,也就是自己可以決定自己的監護人; 爲確保意定監護的真實性,需要多道到法院公証的程序,又遇有情事或意願變更時,也隨時可以撤掉這個意定監護的約定; 台灣已邁入高齡化時代,很多制度須做適度的變革,與時俱進,意定監護的增訂,能讓大家更有尊嚴決定年老的生活與照護! ▶法務部新聞稿: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意定監護修正草案: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https://www.moj.gov.tw/cp-21-116261-bd679-001.html ▶中央社:因應高齡化 立院三讀成年人可訂契約意定監護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5240183.aspx |
這會期會處理中共代理人制度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