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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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3-24 13:07
昨天公平會赴立法院報告數位經濟政策白皮書初稿,被朝野立委抨擊內容空洞,認為他們沒有處理台灣媒體與跨國平台(如臉書)的議價能力問題,也沒有辦法對抗這些平台上不合理的言論審查與演算法的漏洞。 這些問題的確值得討論,民間組織通常也沒有可以和Google或FB這種跨國企業談判的籌碼,唯有政府出面才有一搏的可能。 但是在討論這些高層次問題之前,我建議台灣的政府和立委先處理平台上的重複課稅問題。這件事不用漫長的溝通,是自己就可以先解決的業界煩惱。 大部分的軟體開發業者、遊戲廠商、和內容創作者發布作品到這些跨國平台上時,通常會被收取30%左右的收益作為通路費用,另外平台也會預收政府稅金,將政府稅金的成本轉嫁到這些本地的內容開發者身上。… 更多 所以對於這些內容生產者來說,他們的收益已經預付稅金給平台方,平台方也的確有如實轉交給政府。但是國稅局常常會另外要求這些台灣本地的廠商或創作者再繳一次同樣的稅金。等於原本5%的營業稅變成兩倍的10%。 許多業者常常需要自行申訴,提供許多文件佐證,還未必能得到國稅局的認同。如果我們認為內容產業是台灣的未來,為什麼要在各種制度上給予刁難呢? 我今天上午到立法院開了一場娛樂稅相關的記者會,問了另一個類似的問題。如果我們花了幾十億蓋台北流行音樂中心去扶持音樂和現場表演產業,但為什麼還要這些已經有乖乖繳納營所稅的文化內容業者另外繳一筆像是罰金的娛樂稅來阻礙產業的發展? 你知道娛樂稅只管現場表演不管線上串流嗎?你去Netflix或MOD上看電影,串流平台業者不用繳娛樂稅,但是去電影院看就要繳娛樂稅。為什麼?難道這個時代電影院業者比線上串流平台還好賺嗎? 想要督促境外業者搞好他們的生意是很好,但是很多我們國家自己就能做的事情也可以加快腳步嗎?
本就應該
廢除的,但政府沒能力另找到稅收來源,好逸惡勞繼續收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