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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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9-28 16:36
請勿購買電氣設備捕魚
近日有民眾檢舉及反應「在臉書公然販售電魚用品」之商家(示意圖如下,將電池、變電器、電線連接手抄網,通電後捕魚),按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民眾使用電氣設備(如電擊棒、電魚竿、通電之手抄網等)捕魚,即觸犯前揭法令規定,請勿以身試法。
另呼籲大家如果發現有人持電氣設備在溪流、河川、湖泊或沿岸海域非法電魚,因屬現行犯,即向當地警察機關舉發或撥打海巡署118服務專線報案,俾由查緝機關即時派遣人員前往查緝,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以維護漁業資源永續。
圖片
如果有記錄到民眾電魚的影像 請問如何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