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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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5-07 19:30
<106年度綜所稅>#海外所得篇💴💵
如果✅你與合併申報綜所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有取自海外地區之所得, 🎲全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含100萬元)‼,是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若海外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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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常見國人向國內金融機構購買海外基金交易的利得即屬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即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 更多補充說明: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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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8020592530013354653 #請務必留意請讚請分享🥁
圖片
補稅加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