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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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9-02 14:05
【落實司法親民 應滾動修正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 #評鑑委員會應設獨立窗口協助人民釐清問題並教導如何撰寫書狀
#再次授權民間團體可協助人民提出個案評鑑以擴大評鑑請求管道 人民直接請求法官、檢察官的個案評鑑,原本應該是個立意良善的修法,但因為欠缺良好的配套,導致施行一年的結果,成功數不但掛0,連案件的實質審酌率也是低的誇張。… 更多 過去,協助人民提起個案評鑑請求的民間司改會表示,會內在收到人民申訴後,會透過四個階段的審查,來釐清民眾問題,之後才會協助提出評鑑請求;因為有這樣的機制,每年約略收到的200多件申訴案,最終提出評鑑請求的比例約略是12%,而通過評鑑的比例則大約是6%。 但改為人民直接請求並排除團體協助後,因為評鑑委員會欠缺協助民眾釐清問題的機制,也沒有專業人士教導民眾如何撰寫書狀,其結果,就是人民直接請求個案評鑑的成功數掛0。 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很深,但如果改革的結果,只是築起司法的高牆,恐怕只會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現在各級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科」協助民眾實現個人訴訟權利,評鑑委員會也應該要有獨立的窗口,#協助人民釐清問題並教導如何撰寫書狀以提出評鑑請求。另一方面,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有沒有可能再次 #授權團體可以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以擴大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管道。這樣,才能真正落實司法親民、便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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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檢察)首長,對檢評會涉嫌刑責,是否亦欠人民一個歉
緣受評鑑人所承辦案件乃法官涉嫌刑124 刑213 刑216 等三罪責
… 更多 (參陳請檢察官評鑑書及其檢送刑事告訴……等狀內文)至其中涉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積極作為-訴外判決)(參犯罪事實二說明)(參105年9月29日刑事告訴狀p7第4~9行)
職是之故,法官既涉嫌刑213 罪,參酌判解意旨(院949 最高法院30上452,46台上1305等判例)陳請人當然為告訴人,犯罪被害人,依法自得請求檢察官評鑑。質言之,檢評會全體評鑑委員擅將告訴更改為告發,以遂行不付評鑑之決議復函,致侵害陳請人依法請求檢察官評鑑之權利,自應構成刑213 刑216 等罪。敢問人民還寄望司法改革嗎?
今伊等人員(含社會公正人士)既涉嫌上開刑責,致歷史蒙羞。則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法務部蔡清祥部長是否亦欠人民一個歉?
參陳文筆110年7月12日(訴諸輿論公斷,但求雪十年冤)po文
獨行興大法律人 (為母申冤) 中華民國110年9月21日 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