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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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1-01 14:54
昨天,在2020年年最後一天,時代力量黨主席 立法委員 陳椒華到銅鑼灣書店拜訪創辦人林榮基先生,並在現場揮毫寫下「『力』挺香港」的春聯,贈送給林先生。 這一年多來,香港遭遇風風雨雨,卻仍頂住壓力繼續前行,而在台灣的我們,也應該持續表達關注並提供協助。 陳椒華主席提到,時代力量從去年港府強推《逃犯條例》以來就持續關注香港的情況,並提案修正《港澳條例》第18條,讓援港機制明確化,希望能夠提供香港朋友更充分的協助。… 更多 而林榮基先生除了感謝時代力量長期關心香港之外,也提到欣賞時代力量打房政策方面的努力。他提到香港年輕人面對的高房價,比起台北有過之而無不及。 但和香港不同的是,台灣的政府是由民選產生,政治人物在民意的壓力之下已經啟動打房的措施。他認為房價問題和年輕世代息息相關,同時也肯定時代力量點出這項議題並努力推動。 陳椒華主席也強調,時代力量自立法院第九屆起便持續推動居住正義相關政策和法案,雖然樂見近日在朝野共識下率先通過實價登錄2.0,但未來仍應進一步通過囤房稅等法案,社會住宅也應加速興建,才能落實居住正義的價值。 最後,我們要再次強調,中國和港府不應再以如此惡劣、粗暴的手段來對付爭取自由民主的香港市民。「力挺香港」是時代力量一直以來的主張,未來也將維持這樣的立場,持續關注香港情勢及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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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囤地稅抑制法人囤地炒地養地就沒有居住正義,必須吐地,沒有各行業正義,別打假球了,囤地稅比囤房稅重要多了,囤房稅效果不… 更多好,還輪不到投資客囤房,建商光蓋出來的新屋價格就買不起了,土地是原料,新成案不降價,中古屋就不可能降價
2.”囤地稅”跟”囤房稅”六字必須入法律,與一般房屋稅跟地價稅必須做出區隔,不能混淆,才能針對某個特定族群(建商,投資客,囤地囤房者)或物(房屋種類),特定人物加稅精準解決居住問題,而不是全面加稅卻沒解決炒地或囤住宅房屋問題
一.囤地稅:自然人全國歸戶(1萬平方公尺,跟法人單一縣市(4萬平方公尺)及全國歸戶住商土地超過8萬平方公尺時課地價稅12.5%(市價2.5%),持股比例50%的關係企業要單一縣市跟全國要總歸戶
二.囤房稅:非透天集合住宅是個人最小居住空間,建議只對非透天集合住宅(大樓二樓以上純住宅,公寓),對全國總歸戶持有非透天集合住宅二房屋以上課重稅40%(市價2.5%)(換屋可事後申請退稅),第二房課40%(避免夫妻住一房,炒3房,),到吐房,法人除了特例(公益,政府,勞工宿舍),一房就課重稅40%,屋齡30年以上皆免課囤房稅(避免賣不出去還要課稅)
三.建商住宅大樓囤房稅:建商自建非透天集合住宅(含大樓,公寓大廈)完工後,自法律實施日起三年期限,銷售未達該建案5成,餘屋課囤房稅20%
四..外資囤房囤地稅:外資非自營,出租,無論持有多少土地,地價稅一律課12.5%,房屋稅40%,避免外資當包租公後炒房炒地
四.外資不得參股台企未上市櫃地產資產物業公司,罰款限期出售,避免利用台企炒地囤房
五.房地合一稅:法人(除建商建案,不含素地炒地)與自然人同步實施短重長輕稅T,1-5年45%,5-10,35%,10-15,25%,15-20,15%,20年以上5%(含繼承前時間),取消自住400萬炒房免稅額,避免壓搾別人,取消自住炒房10%優惠稅率,落實短重長輕稅,不能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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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1-06 17:24
減免社宅稅負,合理租金負擔 今天我和江永昌委員共同舉辦「社宅租金合理化系列公聽會(一)」討論房地稅負減免的相關問題。 台北市的明倫社宅因為租金太貴引發爭議,整件問題的重點,就在如何滿足社宅租戶的付租能力,以及如何讓各級政府部門財務平衡,有信心持續推動廣設社會住宅。 目前台北市社會住宅的興建和管理維護成本,其中一項大宗,就是扣除十年免稅以後45年的地價稅及房屋稅,這部分大約佔總成本的四分之一。 105… 更多 年我有提出住宅法第27條的修正案,社會住宅在興建和營運期間完全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就連營業稅也是授權主管機關來定營業稅的免徵期限。 但受限於當時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之後納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6條),其中有關租稅優惠須有一定期限的規定,在住宅法修法時,才在第22條,訂了五年,得延長一次為限的規定。 105年三讀的住宅法於106年1月11日實施,至今已將滿四年,也就是現在要開始營運的社宅,只剩下六年免稅期限。這對需要精算成本的興辦單位來說,充滿了不確定性。 現在院內針對第22條的版本,有取消年限、不適用年限規定以及提高年限到55年的三種版本。 陳清秀老師今天點出一個概念,他認為依據量能課稅原則來看,社會住宅的免稅應該不屬於租稅優惠,也因此根本就不應該有納保法第6條規範的期限問題。 如果社宅租稅優惠的問題不盡快處理,未來住都中心興辦的社會住宅,恐怕要編列大筆預算來繳給地方政府地價稅和房屋稅,這樣會嚴重影響興辦動機以及推出更合理的可負擔的社宅租金。 1/15 (五)上午九點半,在立法院群賢801會議室,我和永昌也會再就社宅興建成本、如何參考市價行情制定出民眾合理負擔的租金進行社宅租金合理化系列二公聽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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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集合純住宅(大樓二樓以上,公寓)全國一人只能一戶集合住宅,換屋可提出申請免囤屋稅,其餘第二屋重稅40%(市價2.5%)要逼到吐房,屋齡30年以上免囤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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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1-11 13:13
#臨時會開議 #預算嚴審盡速完成
過去許多年預算審議延宕,總是當年度才在審當年度已經在執行各單位預算案,期許能從我們這一屆起逐年改進預算審議過程,能夠提早審議完畢,至目前為止還有約16個基金與許多國營事業預算審議尚未完成,這次的臨時會我們也會嚴謹審理,讓預算案能夠在新的年度來臨前完成,接續我相信還能夠有時間能夠審議攸關民生經濟與外交重要法案。 今日的表決雖沒有通過我們民眾黨黨團於臨時會提出審議。
也期許朝野各黨接續會期能夠優先審議 如:完成居住正義拼圖的囤房稅修法、挺香港與人道救援港澳條例修法、及我們也期盼先前一讀的揭弊者保護法(吹哨者)能夠審議盡速二讀三讀,以上三法的立法優先通過能讓政府成為民眾的保護傘。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立法委員賴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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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的人,要看以下方法
1.沒有囤地稅抑制法人囤地炒地養地就沒有居住正義,必須吐地,沒有各行業正義,別打假球了,囤… 更多地稅比囤房稅重要多了,囤房稅效果不好,還輪不到投資客囤房,建商光蓋出來的新屋價格就買不起了,土地是原料,新成案不降價,中古屋就不可能降價
2.”囤地稅”跟”囤房稅”六字必須入法律,與一般房屋稅跟地價稅必須做出區隔,不能混淆,才能針對某個特定族群(建商,投資客,囤地囤房者)或物(房屋種類),特定人物加“稅率”精準解決居住問題,而不是全面加稅基卻沒解決炒地或囤住宅房屋問題
一.囤地稅:自然人全國歸戶(1萬平方公尺,跟法人單一縣市(4萬平方公尺)及全國歸戶住商土地超過8萬平方公尺時課地價稅12.5%(市價2.5%),持股比例50%的關係企業要單一縣市跟全國要總歸戶
二.囤房稅:非透天集合住宅是個人最小居住空間,建議一人只能一間,只對非透天集合住宅(大樓二樓以上純住宅,公寓),對全國總歸戶持有非透天集合住宅二房屋以上課重稅40%(市價2.5%),一(換屋退稅),第二房課40%(避免夫妻住一房,炒3房,),到吐房,法人除了特例(公益,政府,勞工宿舍),一房就課重稅40%,屋齡30年以上皆免課囤房稅(避免賣不出去還要課稅),繳現行房屋稅
三.建商住宅大樓囤房稅:建商自建非透天集合住宅(含大樓,公寓大廈)完工後(不含預售時間),自法律實施日起2年期限,並每新非透天集合住宅建案銷售2年未達該建案6成,餘屋每年課囤房稅20%,直到銷售超過6成免囤房稅
四..外資囤房囤地稅:外資非自營,出租,無論持有多少土地,地價稅一律課12.5%,房屋稅40%,避免外資當包租公後炒房炒地
四.外資不得參股台企未上市櫃地產資產物業公司,罰款限期出售,避免利用台企炒地囤房
五.房地合一稅:法人(除建商建案,不含素地炒地)與自然人同步實施短重長輕稅T,1-5年45%,5-10,35%,10-15,25%,15-20,15%,20年以上5%(含繼承前時間),取消自住400萬炒房免稅額,避免壓搾別人,取消自住炒房10%優惠稅率,落實短重長輕稅,不能有漏洞
六.房仲買賣手續費總合不得超過3%
七.第三戶集合住宅(含透天社區純住宅,公寓,大樓,不含商業用途房屋)立法貸款利率5%,即日起實施,不溯及既往
八.炒房違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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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1-13 08:50
有關838、839本土案例,指揮中心已經有詳細說明。
玉琴要拜託大家相信專業,為第一線醫護人員加油!!並且不要驚慌、繼續支持醫護人員、落實防疫措施。
戴口罩、勤洗手,把自己照顧好,就是團結當醫護人員後盾最好的方法!
相信指揮中心所提供的資訊,不要輕信來路不明的謠言,正常生活不需過度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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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地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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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1-15 21:08
社宅租金合理化系列公聽會系列(二)
可負擔租金與財務永續 今天的公聽會有來自民間團體、營建署和四都社宅主管機關的精采對話。 上週三,江委員的公聽會已經有針對社宅不動產稅的議題,深入討論,今天我們進一步談社宅可負擔租金和財務用續,到底怎麼取得平衡。 今天除了針對社宅的租金定價以外,營建署也將報告最新規劃的根據可負擔基準而提報政院的分級租金補貼制度。… 更多 也特別謝謝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市四都的都發局代表,就實務上的興辦經驗,來分享定價經驗。還有郭英釗建築師及曾光宗教授從建築觀點來審視如何規劃比較經濟的社宅的興建,黃世孟理事長不斷提醒大家,當然要考慮財務自償。 會議結論:
1.有鑑於各地方政府社宅租金之計算基礎並不一致,建請營建署與衛福部進一步釐清最低生活費與家庭所得的關聯性,再重新檢討社宅定價原則。
2.根據〈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社宅每建坪實收平均租金超過510元(最高等級),則視為100%自償,無須補助,造成預算的執行率偏低,顯見興辦的地方政府幾乎無法依該須知獲得非自償性經費補助。建請營建署增加合理調整因素並考量營運期各種軟體活動支出,調整實收平均租金上限,或取消上限。 3.重新檢討社宅平均租金「不得低於市價七折」之規定,避免特殊身分者的下限保障,變成30%的天花板。 4.依據《住宅法》34條第二項,規定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建議訂定社宅合理品質水準,除設施設備外,針對諸如房型面積、公設比、建築標章、耐震係數..等,營建署應邀集國家住都中心、建研所及已具興辦經驗之地方政府共同研商,訂定共通規範,並據此重新檢討現行每建坪租金自償設算之合理性。 5.請各地方政府精進各種降低社宅興辦成本的措施,包括:興建費用、管理支出及修繕費用。以利進一步調降民眾租金、管理費,並平衡社宅財務。 6.針對入住社宅住戶是否符合合宜居住水準或造成租金及所得的垂直不公,營建署應規劃滾動式的普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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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運要居住正義(買的起房),照以下方法做,就一定能達到目標
1.沒有囤地稅抑制法人囤地炒地養地就沒有居住正義,必須吐地,… 更多沒有各行業正義,別打假球了,囤地稅比囤房稅重要多了,囤房稅效果不好,還輪不到投資客囤房,建商光蓋出來的新屋價格就買不起了,土地是原料,新成案不降價,中古屋就不可能降價
2.”囤地稅”跟”囤房稅”六字必須入法律,與一般房屋稅跟地價稅必須做出區隔,不能混淆,才能針對某個特定族群(建商,投資客,囤地囤房者)或物(房屋種類),特定人物加“稅率”精準解決居住問題,而不是全面加稅基卻沒解決炒地或囤住宅房屋問題
一.囤地稅:自然人全國歸戶(1萬平方公尺,跟法人單一縣市(4萬平方公尺)及全國歸戶住商土地超過8萬平方公尺時課地價稅12.5%(市價2.5%),持股比例50%的關係企業要單一縣市跟全國要總歸戶
二.囤房稅:非透天集合住宅是個人最小居住空間,建議一人只能一間,只對非透天集合住宅(大樓二樓以上純住宅,公寓),對全國總歸戶持有非透天“集合住宅”第二房屋以上課重稅40%(市價2.5%),(提出申請換屋可免一年囤房稅),第二房課40%(避免夫妻住一房,炒3房,),避免轉嫁到吐房,法人除了特例(公益,政府,勞工宿舍),一房就課重稅40%,屋齡30年以上皆免課囤房稅(避免賣不出去還要課稅),繳現行房屋稅
三.建商住宅大樓囤房稅:建商自建非透天集合住宅(含大樓,公寓大廈)完工後(不含預售時間),自法律實施日起2年期限,非透天集合住宅建案(公寓,大樓)(銷售2年未達該建案6成,餘屋每年課囤房稅20%,直到銷售超過6成免囤房稅(銷售給持股比例50%關係企業不得免課)
四..外資囤房囤地稅:外資非自營,出租,無論持有多少土地,地價稅一律課12.5%,房屋稅40%,避免外資當包租公後炒房炒地
四.外資不得參股台企未上市櫃地產資產物業公司,罰款限期出售,避免利用台企炒地囤房
五.房地合一稅:法人(除建商建案,不含素地炒地)與自然人同步實施短重長輕稅,1-5年45%,5-10,35%,10-15,25%,15-20,15%,20年以上5%(含繼承前時間)(免日出條款,5%已保障過去漲幅),取消自住400萬炒房免稅額,避免壓搾別人,取消自住炒房10%優惠稅率,落實短重長輕稅,不能有漏洞
六.房仲買賣手續費修法總合不得超過3%
七.第三戶集合住宅(含透天社區純住宅,公寓,大樓,不含商業用途房屋)立法貸款利率4%,即日起實施,不溯及既往
八.炒房修刑法違反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