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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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5-02 16:11
【一切都照法律來吧】 這幾日拔管挺管爭議不休,大學自治的意義和範疇各有解讀,互有確信;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0號解釋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自治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要受國家監督,毋庸置疑! 教育部有無權限就台大遴選委員會遴選的校長人選准駁呢? 依據大學法第 9… 更多 條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也就是說,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後,需再由教育部「聘任」之,教育部在「聘任」決定與否,仍有准駁的空間,而准駁的考量,也就是有無違法,有無合乎規定; 大家吵的是,管爺兼任獨董,有無事先經台大核准,為何未在遴選時揭露或說明,任金控董事長的遴選委員為何未迴避等等,大家各言爾志; 但如果今天的具體案例是出現遴選委員和校長人選有收受賄賂對價的情事,難道還會質疑教育部沒權准駁嗎,難道要說大學自治無庸受國家政府監督嗎? 吵到這裡,這個社會對話要有兩個共識,一是大學自治,仍要受國家法律的監督,二是教育部有聘任校長的權限,當然也有准駁的權限; 教育部這個准駁當否,當事人若不服,自然也要受到司法機關的審查&法院的審判;台大和管爺若有意見,就到法院說吧,教育部當然也要去法院證明他的准駁是有理由的,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大學自治沒那麼脆弱,大家ㄧ切照法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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