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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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10-05 12:05
你知道如果性騷擾加害者是雇主,目前法定的申訴管道還是要交給雇主「自己調查自己」嗎❓
 
‼根據人力銀行調查,發現有近五成(49.4%)的勞工表示曾經遇過職場性騷擾,其中老闆(雇主)就是性騷擾加害者的佔了37.1%。不少受到性騷擾的員工因為加害人是雇主,所以這些員工不敢在公司內部申訴‼
 
👉我發現,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從母法到細則、準則, #其實都沒有明訂行為人是最高雇主的時候申訴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更多,由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且雖然性工法中有規定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但是性工法的再申訴,是由勞工局來看雇主有沒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作為。但雇主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只被要求作防治職場性騷擾(像是張貼文宣、宣導活動等),以及員工申訴後要處理(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等等),如果雇主沒有作到上述責任,主管機關要依法開罰,但是,主管機關的依法處置, #都沒有包括實質調查職場性騷擾案件的事實真偽‼
 
也就是說
 
👉如果今天最高負責人性騷擾員工,但是這個公司本來就有在做性騷擾的宣導,也有張貼防治性騷擾的海報,甚至有找專家來演講上課等等,最高負責人被申訴後也可能會找來袒護自己的委員組成調查小組,最後調查結果很可能是性騷擾 #不成立‼而主管機關卻也無法多作置喙。
 
今天早上我針對這個問題質詢勞動部許銘春部長,部長也坦言,要期待雇主「自己調查自己」很困難。
 
其實,性平三法中的《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有規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也有規定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唯獨《性別工作平等法》缺少可以直接要求縣市主管機關實質調查職場性騷擾的規定。
 
💪為此我也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法草案,直接明確的表明,如果是最高負責人是加害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進行調查👊
 
💪這個修法主要的目的,是可以把性平三法在申訴管道上拉齊,補上目前雇主涉及性騷擾的處理漏洞。今天許部長也在詢答中承認,目前法規上確實有漏洞的疑慮,勞動部願意來研議透過修法補齊漏洞,讓受騷擾的員工不用再擔心受怕,自己若被雇主性騷擾還要再向雇主申訴的荒謬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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