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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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5-15 19:11
監護處分修法,不是只有延長年限而已。
 
針對鐵路殺警案被告一審被判無罪,並施以監護處分五年,導致社會各界對於《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有許多討論。
 
今天下午,我和邱顯智共同舉辦「監護處分修法公聽會」,邀請許多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機關代表等,希望聆聽多方的意見,促成未來實質修法的內容。(公聽會全場影片:https://reurl.cc/E7QQ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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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這場公聽會的目的,是希望未來修法的方向,不只是談年限,而是應該看整體的精神衛生,是不是能夠加強,包括很多弱勢的人需要支持,這些需要支持的人,是不是能夠得到支援。
 
過去許多人提到,要有司法精神病院,但我們不能永遠只看最重刑案的這種類型。精神疾病有很多不同的樣態,是不是應該要有分級分流的做法?所以我們一直在想的是,比如說社區精神照護的機構,是不是應該要更完整地建置起來?甚至到更前端,在有一些精神衛生相關需求的時候,我們是不是能夠提供協助?
 
因此,我們必須再次強調,針對監護處分修法,不只是簡單地把「年限延長」就夠了。
 
監護處分的目的,應該是基於受監護處分人的需求差異,分流至適當的處所接受治療或照護,協助穩定受監護處分人身心狀況,減少個案出現傷害或危險的情況。
 
延長監護處分,應該有更謹慎的評估與制度設計。除了考量受監護處分人的樣態差異與資源的限制之外,監護處分作為一種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並且嚴謹地審視這些治療在實證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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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才關心殺警案不會覺得有點晚嗎?總不能說別人跟妳講妳才要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