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04

文章 留言
2146843862019463
時間:2019-04-03 14:33
清明假期不想塞
萬堅教你當聰明用路人🚗 📱想掌握路況,下載「高速公路1968」APP
➡Android:http://bit.ly/2SbHMig
➡iPhone:https://apple.co/2sUmbN5
圖片
委員:
特把37年到84年的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整理出來,由這些管理辦法規定可以看出,當初規劃山地保… 更多留地,並不是要保留給現在的法定原住民。

當初國民政府來臺時並沒有劃設24萬公頃土地要給現在的法定原住民,是把行政區域區分成山地行政和平地行政,山地保留地是保留給居住在山地行政的人民,到55年的山地保留地辦理土地總登記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才有24萬公頃的山地保留地的產生,而這24萬公頃有的是原住民申請的,大部份都是政府違法登記的。

民國37年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21條:
山地人民除因避免天災地絕不可抗力之情事外,非經呈准,不得擅自佔用保留地區域外之土地。
第22條:
山地人民因核准移往,遷入平地行政區域居住者, 其原有耕種及使用之保留地,由鄉公所分配耕地缺乏現住附近之山地人民耕種
第28條:山地保留地應佚山地人民生活改善,及有自營生活能力時解除之。

民國49年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9條:
山地人民非經承准,不得使用山地保留地區域外之土地
第10條:
山地人民奉准遷移平地行政區域居住或其他山地鄉村時,其原有使用之山地保留地如無需繼續耕種利用者,得由鄉公所另行分配缺乏耕地之山地人民耕種

民國55年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11條:
山地人民遷往平地行政區域或其他山地鄉村,其原使用之農地、建築用地無法繼續使用時,由鄉公所收回
第12條:山地人民不依照前二條規定交還土地者,其應收回之土地不得登記耕作權、地上權或聲請續訂租約租地造林,由鄉公所依法訴請返還。

民國63年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11條:
山地人民遷移往平地行政區域或其他山地鄉村,其原使用之農地建築用地無法繼續使用時,由鄉公所收回

民國79年山胞保留地管理辦法
第18條:
山胞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之山胞保留地,因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徒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者,經山胞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由(鄉、市、區)公所收回。

民國84年原住民保留地颴裡辦法
第15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 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轉租。
第16條:
原住民違反前第一 項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照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已為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
二.租用或無償使用者, 終止其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