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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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4-29 08:28
台北市政府的考績委員會不調查、不專業嗎?! 《更新》
雖然警察人事一條鞭,但是懲戒程序,權責在地方政府,分局長以上人事懲處才會送警政署(如附條文),我監督不到市政府。但是,容我把自己的看法說清楚: 我的質詢很清楚,我認為應該記兩大過,程序則是要求「開考績委員會,這是… 更多 行政程序應該做的」,柯市長把「開考績委員會」(我的要求)當作是「不經調查」的「政治力介入」,為之哽咽,等於宣判台北市的考績委員會不專業、不中立,為什麼柯市長對考績委員會這麼沒有信任?
柯市長應該為甚麼事哽咽?我認為對做市長的責任而言,警察吃案隱匿欺騙更值得市長哽咽。 這次市政府把「和解吃案、隱匿說謊」略而不談,只用「刪除影像動機待查」留人,顯然要以動機的調查結果做汰除與否的依據。由於司法的證據法則標準很嚴格,即使測謊結果也不能單獨為判決依據,看起來,最後會無罪,所以不會汰除。實在是腦波難測,人心似海啊!
日前天花板藏毒的案子也一樣,都是「動機待查」。該案的涉案員警說:藏天花板是為了「等失主來領,藏久忘記了」,然後長官也表示等檢方調查結果,再決定是否汰除,只是,檢察官和法官,誰有能力證明藏毒是藏私?
如果藏毒、湮滅證據吃案最後都因為「舉證責任在長官,長官舉證能力靠檢方」,最後調職了事,如何樹立警紀?我認為「藏在天花板」就該汰除,「隱匿吃案又說謊」就該汰除,不是嗎?
用最難調查的「動機待查」「暫」不汰除,是用法律責任混淆了行政責任!
另外一個玄機是:一年累積兩次大過才會免職汰除,現在兩案都一樣,今年不會記兩大過,因為還要等調查,頂多只會先記一大過調職,那麼,調查出來,就算是再補一大過,因為不在同一年,也不必免職了。所以「暫」不汰除=不會汰除!
撇個動機性的理由,就過關,兩大案依樣畫葫蘆!
警紀的問題已經很嚴重了,兩大案仍然調職了事,令我憂心。
圖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9570254.A.F… 更多78.html?fbclid=IwAR2MXctS29Jv12QIXGXn-_OXjatotV3_PhsLF-naWdtux8m8khUAwa03E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