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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301917832001 時間:2018-03-03 12:26 第一次選縣長的政見影帶, 我自己也沒保存, 阿水寄給我,再重看仍然怦然心會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g_hZN0uVJU |
有點要重回戰場的感覺 |
1469809129814613 時間:2018-03-15 14:25 今日(3/15)衛環委員會議程安排環保署業務報告以及空汙法修正草案的審查,本席作為其中四個條文的主提案人,也到場說明提案要旨: 首先,第十二條 刪除本法第十二條「會同經濟部」等字樣,讓總量管制的權責回歸環保專業,亦避免行政責任難釐清。 其次,第二十二條… 更多 現行條文僅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汙染源應於限期內,安裝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即CEMS),未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範圍過窄,將本法第十五條所訂之「特殊性工業區」(包含六輕工業區等)亦涵蓋在內。 再者,第二十八條 1. 鑒於燃料與輔助燃料皆可能排放有害物質,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加以治理。因此以「燃料及輔助燃料」代替「生煤、石油焦」,擴大適用範圍。 2. 要求環保署應制定全國性許可辦法管制排放有害空污物質之燃料與輔助燃料。 3. 要求許可辦法應就燃料及輔助燃料之內含物質組成、排放標準兩項設定標準,進而有效進行兩端治理。 4. 經本席提案之後,行政院版本之第二十八條規定亦有相同旨趣。但是缺乏要求註明使用情形及販賣行為之紀錄,以確保上中下游的販賣及使用情形是否與燃燒情形相符,建議此部分仍應參照本席版本修正。 最後,第八十一條之一 1. 將「移動式污染源之使用人或所有人」納入規範,提供人民或公益團體得督促其執行或向法院請求判決之依據。 2. 又為避免因果關係證明不易,徒生困擾,且與本法保護全民意旨不符,爰將「受害人民」改為「人民」,使得任何人都能於主管機關疏於執法時依法提出督促。 ---- 提案說明影片請參照:http://ivod.ly.gov.tw/Play/VOD/104800/1M/N |
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