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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155529448350 時間:2015-10-06 16:46 換不換柱,或是誰上誰下,這是國民黨的事情。但是我必須提醒,『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明確規定: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黨內初選比照辦理 |
柱柱姐、打倒國民黨就靠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