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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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8-06 19:26
再問高雄市政府,你們對於合法連署之事,怎麼只做半套? 針對稍早新聞局王局長的回應,我再次重申,請各位看看新聞全文,其中我提及按照「選罷法77條」,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來看,公民本來就有選舉罷免的權利。當然第一階段不能當提議人,第二階段可以當連署人。 我也呼籲高雄市政府團隊,請把選罷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再讀清楚再貼出公告!這是公僕該有的敬業與自重。別讓人看破市府團隊手腳不懂法律!
韓如果問心無愧,何必怕人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