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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76183529935 時間:2020-05-27 22:00 「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司法院只是喊喊口號、打假球?」 先前,我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向司法院請教關於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益。目前《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於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的法律扶助需求,是原則不予扶助的。 也就是說,目前在法律扶助中,被害人和被告的待遇,並不對等。 但 2017… 更多 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中就提到,對於經濟弱勢的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的扶助律師,來協助被害人相關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目前的做法,明顯與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互相違背。 我們口口聲聲說要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難道司法院只是喊喊口號、打假球嗎? 事實上,法律扶助基金會在 4 月犯罪被害人權利法制化的公聽會上已表示, 2月底的董事會上已決議修正這項規定,讓未來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在案情與資歷均符合法扶規定的情況下,可有法扶指派的律師從旁協助訴訟程序的進行,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法扶董事會決議的這項修正案,財務可行性評估每年預算將增加 2,943 萬元,這筆經費大約占法扶年度預算的 2 %。 我們認為這樣的經費負擔,是可行且合理的。 然而,這項決議至今已超過三個月,作為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卻遲遲仍未核定。甚至,我曾兩次請司法院的代表前來辦公室說明,卻都得到各種迂迴的回應。 其中最讓人擔心的狀況是,司法院不排除主要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來擔任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律師。 … 更多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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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辯律師跟法扶律師多的同時具備資格的人,在委員點出義辯酬金較低於法扶酬金的客觀事實的同時,請不要無端衍伸到服務的意願及品… 更多質,因為法扶跟義辯都是不想接可以不用接,偵查程序的吿代還算有存在感,審判程序中真的是非戰之罪,服務品質的低落來自於制度而非酬金。 因為,這問題是在於被害人雖然在訴訟上可以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實際上相關程序進行的主角都是公訴檢察官,告訴代理人實際上至多扮演陳述意見的角色,提高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在審判程序的重要性,自然會解決被害人受律師協助的必要性,就是認為你吿代是雞肋,才不需要來法扶扶助或是義辯核定酬金偏低,這是果,不是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