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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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12-10 17:44
【無法修憲 part 2 監察院增加國家人權委員會】 給美麗島事件40週年、世界人權日賀禮 立法院於今(10)日通過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明年將在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除了實現蔡英文總統對於推動人權政策的承諾、呼應社會大眾的期待,在恰逢世界人權日的時刻,也讓台灣在人權領域的進步具有重大特殊意義。… 更多 聯合國大會1993年通過《巴黎原則》積極鼓勵及倡導世界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負責處理人權侵害事件、向政府機關提出促進人權保護之意見或建議方案,以及制訂人權教育及研究計畫。該原則強調國家人權機構之組成要件,包含應有法律或憲法確保獨立性、具自主性及足夠資源,成員亦應多元化,且具有充分之調查權,並以國際人權標準行使職權。為使我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能符合《巴黎原則》具有獨立、自主、多元及專責等特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設置委員10人之其中7人,由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在人權議題中具有專門研究促進或保障人權有貢獻者固定擔任,且成員亦來自各項人權領域及具備踐履國際人權標準之專業。 國家對於人權保護之義務包含尊重、保障及促進,尤其在多項國際人權公約相繼國內法化後,台灣亟需設立國家級機構,提供立法、行政等政府部門,關於強化人民權利保障之建議,並監督政府施政有無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多年以來,監察院盡力監督政府機關、調查違法失職人員,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糾舉及糾正權以維護人權;惟對於人權預防機制之建立、研究,或向政府或立法機構提等提出政策建議或意見,並無法律授權,因而亦於本次《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立法中明確委員會之職權及角色。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讓台灣向國際社會顯示了保障人權的決心,是台灣以人權立國的里程碑。期待監察院突破舊有,以不同以往之運作方式,並於下會期提出配套措施,回應人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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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丸人權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