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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001443220769 時間:2017-08-31 14:48 過去體育運動團體的內部組織運作不明,長期為外界詬病,衍生出不少糾紛,甚至影響選手的出賽權益。在104年1月,第八屆第六會期時,我就提出國民體育法的修正案,針對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的會務監督、組織考核,理事長的選任、連任等規定提出修正,耗時二年多,到第九屆第三會期終於三讀修正通過。… 更多 新法明定,特定體育團體(即各單項協會)理事長(會長)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以一次為限。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二分之一。 為確保財務透明,新法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特定體育團體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協同體育專業公正人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期待這次的修法能為健全體育團體發展帶來正面助益,協助臺灣的體育運動選手能擁有更大的發揮空間。 #國體法 |
今天民進黨的某員還說這是他們的功勞,國民黨抵制國體法,真是人若不要臉,天下無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