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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017218948330 時間:2022-03-09 18:06 變換車道一定要提前打方向燈,這是每個汽機車用路人的共識,但我今天接到一位民眾的陳情,他被連續檢舉了數次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被連續開了六張告發單,而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的7-1條第三項已經有修正為同一輛車於六分鐘內或未超過一個路口的違規行為不能連續處罰,只能夠舉發一次為限,這次的陳情有數張未相隔六分鐘,但向交通部申訴無效,直到提起行政訴訟後才判決撤銷了其中的五張。… 更多 警方與裁決機關在這個案例中明顯未考量案例的實際情況,也沒有遵守條文的規定連續裁罰,這種造成民怨又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的態度應該儘速改進,每次修法後距離推廣與落實其實都還有很長的距離要走,但新法與新規定不能上通下達,這種類似的情況只會一再發生! 再次提醒大家,變換車道前一定要先閃方向燈,直到完成變換車道喔! |
@{立法委員葉毓蘭|yes2020tw} 葉委員,我覺得問題不在此項目能不能檢舉,這是檢視方向燈打滿這種規定的合理性吧,當初是為了懲戒方向燈亂打的駕駛,才在道安規則加入"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估計路政司也想不出除了這樣,如何讓亂打方向燈的駕駛受到教育。現況警察也可依態樣輕微、方向燈與方向盤連動自然跳起取消等理由退案(如台北市各分局),代表執法機關現況已具有足夠的裁決空間,可依情況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要舉發。 但其實目前狀況"轉彎、變換車道的瞬間同時也亮起方向燈",俗稱秒打秒轉也是不違規的,完全沒有達到"提醒他車"的功能,我認為葉委員反而應該關注這一點缺陷才是。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