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留言 |
---|---|
635172366571932 時間:2014-06-04 19:40 【勞動權益 wake up!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
@{Wen 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