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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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3-30 12:30
🔈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虧損扣抵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可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而該「次一年度虧損」若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仍可適用扣除以後10年之純益。… 更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該「次一年度虧損」對兩者言,皆有虧損扣抵效果,然就前者而言係屬「虧損前抵未分配盈餘」且「依財務會計規定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後虧損」及「僅前1年」為限;就後者而言則屬「虧損後抵營利事業所得額」且以「依稅法規定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及「以後10年為限」。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適用前述事由,應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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