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留言 |
---|---|
260337838778736 時間:2020-12-02 16:51 我今天特別質詢勞動部王安邦次長、施能傑人事長,有關團體協約法第10條修正草案,王次長當場表示勞動部絕對支持,立場不會動搖,施人事長仍以全國齊頭式平等推託,我要求人事長要支持本案修法。 本案源於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 更多 年中尋求我協助,因為工會與台北市政府環保局間經過多次團體協商,以及黃珊珊副市長促成,針對團體協約內容達成一致決議,內容有多項優於勞基法的條件,例如三節加班費再加補休,更重要的是保障職業災害的環保局同仁,不被強制留職停薪,可以復歸職場。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多次不予核可,理由是工會和環保局同意的團體協約內容與工友管理要點、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不符合。 我認為團體協約法 #勞資自治、#誠信協商的精神應該保障、落實,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法人,有最佳的能力評估自己的財務條件,能提供僱用的員工更好的勞動條件。如果地方自治團體已經同意,人事行政總處不應該像太上機關,阻撓團體協約成立。因此,我提案團體協約法第10條修正案,爭取地方自治團體的團體協約排除中央的審核,落實自治精神。本會期已經由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 蔣萬安 召集委員排案詢答過,我今天特別質詢人事長要求推動。 本案是尊重工會協商權很重要的一環,協商除了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也是自主工會憑實力爭取勞工認同以實現團結權的重要方法,我要呼籲 蘇貞昌院長積極協調人事行政總處了解勞動三權的重要性,不能弱化工會的權能。 |
賴委員請多監督退撫基金、勞動基金、國保基金,這貪爛的人太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