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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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5-17 01:08
請教大家 今天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關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院長副院長選舉方式,是否改為記名選舉? 贊成:記名表示負責,符合責任政治。
不贊成:因為被揭露,恐影響自由意志選擇的自主性。 請教大家的意見。感謝!
不記名,因為才有機會表達真正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