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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08386319003 時間:2016-06-14 14:37 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而逕行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歡迎分享 *^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依營業稅法第15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銷貨退回係指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由他方所受領給付物返還之行為。營業人常發生不符銷貨退回情事,誤申報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更多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雖未收取貨款,依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後,因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無法收回貨款,逕行取回所銷售之貨物,尚非屬銷貨退回之性質,不得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後,買受人因故未能支付貨款,縱使營業人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取回該貨物,此與銷貨退回之性質不同,原已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注意取回所銷售之貨物是否屬銷貨退回之性質,倘營業人違反前開規定申報銷貨退回或折讓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 |
請問,取回來的貨物沒有憑證入回存貨怎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