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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880163404607 時間:2018-03-01 10:11 修正"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明訂全筆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已供公共使用土地,他共有人若有管理處分需要,得配合他共有人協議分割,所需繳納複丈費及登記費應由各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各自分擔。 (2)為避免他共有人因怠於申請登記,致本署遭處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裁罰,增訂於判決確定後,應促請他共有人依上述規定申請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詳細修正條文可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便民服務\法令查詢(網址:https://www.fnp.gov.tw/Edict.php?TRE_ID=70&page=RuleInfo)進行查詢。 |
租工廠登記為倉庫就好,公司營收拿進自然人口袋等等,逃漏稅很輕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