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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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5-28 17:38
【內政部消防署新聞稿】 強化山域事故防範機制 持續精進人命救助作為 針對今(28)日媒體新聞報載有關山難搜救一事,消防署將協調山域主管機關加強民眾登山應行作為及安全規範,並與各消防機關持續強化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效能,以減低山域事故發生及人命傷亡。… 更多 消防署表示,104年4月23日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25次會議已決議於山域事故發生時,以山域主管機關處長擔任行政綜合協調總指揮官,第一時間動員轄內人物進行搶救,俟消防人員抵達事故現場後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消防署近期將邀集各山域主管機關營建署、林務局及各直轄市、縣政府(消防局)、警政署、空勤總隊等開會研商,就如何強化民眾登山應行作為及安全規範,例如研議5人以上始能申請入山、登山需攜帶必要裝備器材如GPS、衛星電話,及入山須聘請嚮導並投保登山險等,以有效降低山域意外事故之發生。另如未遵守規定任意入山者,應予處罰,因而發生事故者,所生損害及救援所需費用,應由個人自行負責。 各消防機關每遇山域事故皆第一時間動員前往救援,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執行人命救援工作,實已嚴重影響自身消防勤務之運作,惟為人命搜救均仍戮力以赴,雖多有成功救援案例,但囿於山域廣闊複雜人員搜救不易,爰仍有登山失蹤者不幸喪生搜救失敗案例發生,這實為所有消防及救難人員心中的痛。為強化人命救助工作,並加強與山域管理機關及民間救難團體協調聯繫支援事項,內政部已於104年4月23日函發修正「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並於今日召開災害搶救實務研討會中,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與會人員進行宣達相關應辦事項。 消防署統計96年至103年全國消防機關執行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案件,平均每年發生185件、受困待救人數382人、獲救人數356人、尋獲比例98.6%(如附表);消防署表示肯定各消防機關執行山難救援成效,亦對於部分民眾登山失聯不幸喪生事件,表示遺憾與不捨,日後將會與各權責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努力,強化山域事故防範機制及持續精進人命救助作為,以減低山域事故發生及人命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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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山難不是林管處才是主導業務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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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5-30 15:38
昨天大家對搜救費用的部分討論得很熱烈,所以今天我們就相關的規定再詳細說明一下:… 更多 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對於災防法第2條所定災害,為防範其可能肇致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危(如颱風引起水災、土石流災害,導致道路、橋梁阻斷,造成民眾受困等情形),而在災防法第31條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得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以及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的通行。而且當指揮官劃定警戒區或指定道路區間等範圍後,應以各級政府名義辦理公告作業並刊登新聞、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的方式告訴民眾被劃定的範圍、生效日期等事項。 因為過去曾經有民眾在颱風來臨時,仍強行登山,結果遭遇危難,政府又得派遣救難人員上山救援,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上述規定是為了確保民眾安全或順遂應變搶救工作的進行,所採取必要且具強制力的管制措施。如果民眾違反上述規定,除依災防法第39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之外,對於因違反規定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執行機關在搜救任務完成後3個月內,依「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統籌計算搜救所需費用,開具處分書,以命獲救者或可歸責的旅遊業者繳納搜救費用。 至於搜救所需費用,依「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是指下列項目: 一、相關政府機關、國軍等所屬人員,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的加班費、差旅費及保險費等費用。
二、徵調、委任、僱傭的民間勞務等費用。
三、相關政府機關、國軍或徵用、徵購、租用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與所需飼料、油料、耗材及水電等費用。 以上所講到的「警戒區域臨時通行證」、「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及「警戒區域公告」等相關書表格式可參考內政部所訂定的「辦理災害防救法相關書表格式應注意事項」中的相關附表辦理喔。 所以還是希望大家能遵守規定,當災害來臨時,避免前往危險地區,更應留意災害應變中心所劃定的警戒區域範圍,以免誤入而被處罰鍰,又造成救難人員的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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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337691
希望署能依此做為日後收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