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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580638131105 時間:2014-05-07 20:40 【勞動權益 wake up! 】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解雇 & 勞工自行離職 ~雇主解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更多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員工自行離職~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離職)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http://bit.ly/14JU554 |
太棒了,借來提醒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