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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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05-07 20:40
【勞動權益 wake up! 】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解雇 & 勞工自行離職 ~雇主解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更多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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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行離職~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離職)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http://bit.ly/14JU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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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借來提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