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留言 |
---|---|
1047950811929698 時間:2016-03-16 19:17 我國選罷法對於罷免民意代表之門檻係在民國83年大幅修改,當時民眾因為核四議題惶恐,發起罷免擁核立委,但當時的執政黨卻以多數暴力,在罷免案正在進行時,上修罷免門檻「自肥」,讓罷免民意代表成為難如登天的任務。 而「罷免不得宣傳」的惡法更是讓選罷法應該改名為 『公職人員得選舉不得罷免法』! 天麟認為這是立法史上的汙點、惡例及不堪的歷史,我主張應該要盡速修法,下修門檻並刪除不得宣傳罷免等規定,不該剝奪憲法賦予人民的選舉、罷免權利。 ✨質詢影片→https://youtu.be/ea0NTawR0eM ✨加入立法委員趙天麟官方Line@ →http://line.me/ti/p/%40skychao |
早該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