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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342335601470 時間:2016-07-25 20:37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三讀通過。 政黨,附隨組織從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 或其自1945年8月15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 並於本條例公佈日時,尚存在的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施行外,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 政黨,附隨組織自1945年8月15日起, 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的價格, 取得的財產 ,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 競選費用補助,及其孳息外 , 雖於本條例公佈日與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員的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 |
請問,這句有沒有寫錯?看不懂:「雖於本條例公佈日與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員的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