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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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12-16 12:19
1.請問選委會,沒有署名的布條、沒有署名的宣傳品,該當如何處理?
依據選罷法第 52 條,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此布條沒有署名,不知為何人印製,屬於黑函,違反選罷法張貼選舉宣傳品規定。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依法應針對懸掛此違反布條開罰,依據選罷法第110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如果張小姐認罪,立法委員候選人蘇治芬針對懸掛此未署名的布條的認罪人,會委由律師提告意圖使人不當選。
張家唬爛講一堆,明明就是缺席王;主演花生之亂、做錯事還跑到海清宮下跪,什麼戲碼都演,就是不演好人的角色⋯
賀啊賀啊!妳不幫勇北,他不幫妳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