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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677298529707 時間:2019-08-02 09:32 🔈️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因故閒置,應續提列折舊列報成本費用 (板橋訊)依財務會計相關規定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固定資產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 更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固定資產係指用於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該局舉例說明,甲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房屋之折舊費用,經查得該房屋自購置後即未供營業使用,甲公司雖主張房屋縱自始閒置,依據財務會計及稅法相關規定,應可列報折舊費用。惟甲公司自購買日起,該房屋即空置未使用,該房屋之性質顯與財務會計所定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定義不符,自無法援引因閒置可繼續攤提折舊之規定,且因該房屋「未供營業使用」,亦無得依稅法相關規定減除折舊之適用。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持有不動產應按持有目的及性質依相關規定分類為固定資產、投資性不動產或存貨,據實記載並編製其財務報表,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倘與相關稅法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投資性不動產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規定提列折舊在稅上需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