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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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10-22 17:23
【勞動權益 wake up! 】明年元旦,勞雇雙方可透過協商,形成連續假期 勞動部表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及其翌日(元月2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即應依法給假並給薪。104年元月1日及2日,各為星期四及星期五,如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約定為星期六及星期日者,無需調整放假,即可形成4天連續假期。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 勞動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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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周休的人,假不管怎麼調都比周周休的人少, 最近看到服務業還有月休四天的職缺,真的很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