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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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5-21 12:03
【一言不合就發律師函?國巨顧問管理公司到底在怕什麼?】
  
先把沃草報導的重點再說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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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民陣線發言人江旻諺指出,這次數位身分證換發的規劃案中,是由「國巨管理顧問公司」所承接得標。但公司代表人、律師幸大智,#同時也是中國上海市的「君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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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安疑慮,先前內政部回應,國巨為符合我國「公司法」設立的廠商,股東也和中資毫無關聯。中國的律師事務所是幸大智個人業務,幸也非此案專案主持人。國巨專案團隊也和內政部簽署周密的保密協定,確保業務內容滴水不漏。 江旻諺質疑,根據中國司法部頒布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國律師事務所要執業必須要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幸大智的律師事務所也公開表明,通過「中國社會信用背書體系」的評比。江旻諺指出,中國的「社會信用背書體系」(註)已相當純熟、全面落實,只要沒有完全服從中國共產黨的意志,個人就會在交通、信貸、就學、公共服務等生活面受到全面管制。 江旻諺警告,#幸大智的律師事務所等同要擁護這些違背民主原則、違背台灣國家利益的規則條件,才可以在中國執業。#中國政府可能藉由這間公司來存取台灣民眾資訊與隱私,對台灣國安造成大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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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社會信用背書體系應為社會信用分數體系
(來源:數位身份證未立法護隱私、得標人為中國開業律師 民團憂資安國安雙破口 https://musou.watchout.tw/read/G1jJCWtZuMzEkWmfA51r)
 
我們支持沃草自由報導的權利。同時,我也要質問內政部,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規劃案標案,得標廠商的董事長,同時是中國律師及律所合夥人,到底有沒有問題,妥不妥當?
 
在內政部用例稿回答這個問題以前,請容我再次提醒內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7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
 
今天,國巨標到身分證規劃標案,已經是公開的事情了。而得標廠商的董事長是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這件事,中國政府不會比內政部還不清楚。
 
所以問題就在於,內政部是不是要繼續冒著,如果有一天,中國政府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的規定,要求這位中國律師aka得標廠商的董事長,協助和配合中國情報工作的風險?
 
請問內政部能怎麼處理?要怎麼處理?
 
請內政部正面回答這些問題。
 
相片來源:沃草 Watchout
圖片
是不是~表示挖對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