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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661475502888 時間:2016-12-22 17:14 【工作場所若有立即危險之虞,#勞工可依法行使緊急退避權!】 一場工安事故造成五名工人罹災死亡, 暴露公共工程為了趕工,如何罔顧工作現場作業安全。 營造業工作場所工安管理, #除了依賴雇主守法落實職災預防措施, #政府應加強勞動檢查密度,督促雇主確實改善作業環境, 勞動部也自去年起編列預算,#設立全民監督檢舉獎金, 全民共同參與來監督工安。… 更多 我一直認為工安管理重要性勝過於勞工個別工安意識。 營造廠負責統籌整個工地, 職災預防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將責任化約於勞工個人。 然而,施工現場的變化是動態的, 再加上營造業勞工多屬無一定雇主,工地現場來來去去, 如果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是可依法行使退避權, 在不危及其他工作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雇主不得對勞工予以解雇、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 或其他不利處分。 新聞指出工人早發現鷹架有問題不適合灌漿, 但是包商卻不聽警告,強行硬灌漿造成憾事。 如果勞動部有宣導, #工人有行使退避權意識,會不會今日的結果就不同。 我知道在工人處境的艱難, 但是為了生命安全, 人命關頭的時刻,唯有生存才是最重要, 不能輕易放棄法律賦予的權力。 這也是當初我增立這條法律的目的。 |
不太能要求勞工即時行使這項權利,老闆不會怕。應該立法,雇主對因行使該項權利之勞工,有不利益對待時,罰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