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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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7-13 23:03
社會大眾對警察有所期待,也因此警察對自身的要求也比其他的職業高許多;但過分嚴苛的要求,不僅無法讓人落實遵守,反而會變成限制自我的牢籠、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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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移付懲戒規定」就是最好的例子,過去的規定相當苛刻,只要警察同仁涉訟,經法院判決有罪,無論案由、刑責輕重、是否與職務有關,一律要移付懲戒;造成昔日警察同仁與他人有法律訴訟時,因為害怕被移付懲戒,被迫接受對方開出的不合理要求,或是成為法律上的弱勢;而被移付懲戒的同仁,其升遷、考績、考試...以及生活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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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懲戒的苛刻規定,讓警察不再有苦難言,修正後的規定更加合理,回歸原點,以合理的規範來要求警察自己,才得以維護警察及政府的信譽,也確實保障警察的權益,讓我們一起加油!
分享 NPA 署長室
過去我們曾接獲同仁家屬私訊反映,說她先生工作多年認真努力,好不容易辛苦十幾年熬到要升巡佐,卻在一場意外的小擦撞車禍,因對方堅持提告傷害,被機關移付懲戒,造成考績、升遷與考試資格受到很大的影響。我們不禁思考,有些案件能究責於同仁嗎?這樣的課責是否合理? 今年初,我們請人事室重新檢視 #移付懲戒案件的原則… 更多,首要就是避免同仁的私領域行為,在無關職務執行或不涉嚴重影響機關信譽下,受到過度的苛責。期盼藉由移付懲戒制度的合理化與人性化修正,讓同仁不再因為舊有的枷鎖,而在官司中,以對自己不利的方式與對方和解,犧牲自己應有之權利,甚至是受到逾越比例的懲罰。 我們始終相信這會讓同仁以身為警察而充滿榮譽感,我們也會持續修改內部規定或是對外爭取支持與修法,在謀求同仁權益保障與制度改革這條路上前進。 相關規定已於105年05月18日以警署人字第1050094368號函頒布,大家也可以在「警政知識聯網\業務公告\人事室」內查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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