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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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6-15 18:34
國家圖書館對於2016年6月6日自由時報刊載「公部門勿吃出版業豆腐 立委籲修《圖書館法》一文」說明如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之訂定法定送存法例指引(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更多 Legislation,2000)中對法定送存定義為:法律規定團體和個人將所發表的出版物呈繳至國家圖書館或其他指定的處所。所以世界許多國家為完整收集及典藏國家文獻,並將這些人類共同文化、記憶、歷史等資料提供當代人研究,也留存及傳承給後代子孫成為重要的文化產,都定有送存法規。所以送存的意義是將國家出版文化資產送到國家典藏庫,提供現在及後代子孫使用。以我國為例,法律指定由國家圖書館典藏,並非新聞所指「公部門吃出版業豆腐」。環顧世界各國法定送存制度及法規,許多國家也指定該國的國家圖書館為送存機構,藉由國家圖書館徵集國內出版品、典藏國家圖書文獻、編製國家書目等重要職責,以達成國家文獻保存及全國書目控制的任務。 另從各國送存立法例中,發現不少國家的出版圖書除送國家圖書館外,尚需送存國家指定的其他圖書館,送存份數亦遠高過國內《圖書館法》的規定,例舉如下:
1、英國法定送存機關除大英圖書館外,另有5個指定寄存圖書館,出版品需送存大英圖書館1份,各指定圖書館可以要求出版人送存1份。
2、波蘭法定送存機構除波蘭國家圖書館外,另有其他13個指定送存圖書館,凡出版100份以上者每個送存圖書館均送存2份,100份以下者每個送存圖書館均送存1份。
3、德國法定送存機關為德國國家圖書館,實體出版品除出版少於25份者外,均送存2份;另依各邦聯法律規定亦需送存邦立圖書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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