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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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0-04 13:55
有關報載醫療院所病患不得自行攜帶電鍋、床墊等電器用品,由消防單位定時巡檢1節,經向衛福部查證,係指醫療院所防火管理人應指派院內人員巡檢病房是否符合醫院內使用電器規範,非指由消防機關派人檢查。 醫療院所或護理之家如屬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應由該場所管理權人(如醫院院長)指派防火管理人(如安全主管或行政主任)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主用火用電管理。其電器使用及自主檢查,係由該場所防火管理人指派專人落實執行。 #衛生福利部FB有澄清貼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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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消防署修法改,我都不意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