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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616319305124 時間:2017-06-21 09:00 【瓦斯行設容器保管室,兼顧安全及民眾需求】 內政部(消防署)於106年5月8日會銜經濟部修正公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明定瓦斯行可於同一建築基地設置容器保管室暫存瓦斯桶。為確保儲存安全,規定容器保管室總儲氣量以1,000公斤為限,且四周牆壁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與外圍建築物應有8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如四周設置防爆牆,安全距離得縮減為1公尺)。另容器保管室應設置警戒標示、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氣體漏氣警報設備、防止氣體滯留有效通風裝置、30分鐘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等,以兼顧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安全管理及實際營運需求之合理性。 |
同一建築基地??請問這要怎麼界定??如果只能第一種情形那也沒什麼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