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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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8-24 09:00
【違反營業秘密法,域外加重處罰】 最近報載某公司離職員工不法取得該公司營業秘密,
輸出到中國大陸設廠,遭地檢署起訴。 請注意!
不法取得營業秘密,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
加重刑期至10年,
罰金5千萬元得酌量加倍至10倍,
而且是公訴罪,
請大家不要以身試法! 詳細規定請參考本局網站刊載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7000&ctNode=6739&mp=1
圖片
請問,不法取得,法院是如何定義的 ??
是指在什麼情況下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