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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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7-07 14:11
【合理調整刑案公文管考時效,減輕刑警工作壓力】 鑒於刑事案件與一般公文屬性有別,案件偵辦時效應與一般公文不同,為避免不合理限縮辦案時限,造成同仁辦案及公文管考時效壓力,署長已核定調整刑事案類公文管制時效,辦理原則如下(本署106年7月4日警署刑秘字第1060003939號函):
(一)刑事案件:統一將員警偵辦查獲刑事案類及受理民眾刑事告訴、告發等案件,總稱為「刑事案件」,其辦理日數修訂為30日。
(二)司法文書案件:含拘票、傳票、監獄調查表、法院送達文書(裁定或判決書)等,其辦理日數依來文限辦日期,如無限辦日期,則修訂為30日。
(三)檢警調查案件:調查指揮書、地檢署核退(補正)案件、發交查案件等,其辦理日數依來文限辦日期,如無限辦日期,則修訂為60日。… 更多
(四)毒品行政裁罰案件:因本項裁罰程序相當繁瑣,且數量甚多,其辦理日數依來文限辦日期,如無限辦日期,則修訂為60日。
(五)偵辦各類刑事案件,如電信網路、金融詐欺、組織犯罪案件,因涉長期之監聽期程……程序複雜案件,難於期限內完成者,承辦人應擬具階段執行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以「專案管制案件」列管。 同函並提及地方政府公文管考屬「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地方自治事項,請各警察局自行衡量轄區特性及實際情況,參酌上開刑事案類公文時效管制辦理原則,將刑事案類公文與一般公文分流,公文管制時效分開管考,妥適研議規劃各管刑事案類公文時效管制方式,據以修訂各局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查考作業要點相關條文內容,陳報各該管地方政府核准實施,俾利同仁遵循辦理。 #刑案公文管考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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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類公文與一般公文分流
#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查考作業要點 NPA 署長室 警光新聞雲
合理的管考是應該的,別為了比誰的公文時效短而讓警察同仁忙於應付公文,而無法做應該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