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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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6-04 11:13
華航不正名,就被當成中國航空 經過了好幾個「下禮拜五」,華航、護照正名案已經過了一個月的協商冷凍期,總可以處理了吧。 民進黨柯總召說,華航、護照正名臨時會可以處理,到底會不會處理,會怎麼處理,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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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民進黨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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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6-19 17:41
======更新======… 更多 司法院澄清新聞稿表示:「律師與當事人酬金約定,係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院無從置喙。至於本院發函徵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律師全聯會)之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僅涉及勝訴當事人對敗訴當事人求償之上限。又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主義,關於律師酬金既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命敗訴當事人負擔,應限制其酬金上限,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之對造律師酬金。至於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之約定報酬,並不受上開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234505-664ad-1.html 也就是說,這個標準只限制勝訴的人可以向敗訴的人請求多少律師費,但並不影響當事人要付給律師多少費用(超過的部分,就是請律師的人自己要負擔)。 ====== 自費醫材差額上限才剛引起這麼大的爭議,沒想到馬上又來了。
 
因為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第一項)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第二項)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於是司法院就打算規定:商業訴訟案件,最高不得超過500萬。商業非訟事件,不得超過50萬。
 
雖然我都在辦一些甘苦人的案子,但看到司法院定的這個草案,還是覺得有點驚訝。畢竟商業事件的專業性、複雜性可不比一般民刑事。因此,我想請問司法院幾個問題,請司法院釋疑:
 
1、商業事件審理法是規定「得作為費用之最高額」,還是「律師與委任人得約定之最高額」?
2、如果是「律師與委任人得約定之最高額」,是取締規定還是效力規定?
3、酬金管制的標準是什麼?有沒有做過市場調查?有沒有與律師界充分溝通?有沒有例外情形?有沒有調整機制?
 
而除了商業事件之外,據聞司法院也打算在民事訴訟法將律師酬金訴訟費用化,到時後勢必也會面臨一樣的問題與質疑。也希望能和司法院一起好好思考這些問題。 最後,我要建議司法院,在強勢介入市場,訂價格上限之前,也別忘記把律師的資訊透明、裁判書的API系統做好,讓法律服務的市場透明度提升,讓一般民眾有更多的資訊選用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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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訴訟的成本通常滿高的,這樣設上限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