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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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6-06 20:32
深謀遠慮?下回分解! 在國民黨強烈技術性杯葛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完成初審,送出委員會!
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接下來一個月的協商期,若無協商結論,即可在院會議決處理。 今天狀況連連,但早就預期,做好準備了! [狀況1]⋯⋯am10:00 1·早上黃昭順借會議資料不足無法審查為由,提議暫停審議。本人裁定其屬程序問題交付表決,讓議事繼續進行。… 更多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2條
預備會議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
動議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
院會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
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
前二項宣告,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
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
告。 [狀況2]⋯⋯pm17:06 2.原定會議時間到17:30,國民黨提議準時散會。本人經詢問出席委員,表決同意延長會議時間。 第27條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同意,酌定延長時間。 [狀況3]⋯⋯pm18:00 3.民進黨自提復議案,本人裁定表決。國民黨雖表決時人未在埸,但委員會程序已經完全走完,國民黨也不能再提復議。 第42、43、44、45條
復議案提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
;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
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
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 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
規定行之。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5204080.A.C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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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國民黨下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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